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穎凱 被告 邱景旻
李士廷 (原名 邱景昱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