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賴茂榮 被告 黃張寶
盧金谷 黃郭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944元(10,103.48平方公尺×830元×1/2=4,192,94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