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原告 詹博凱 被告 吳維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8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維城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83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