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馮沛琦 被告 秦俞軒 上列被告秦俞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施建榮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