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請人 黃亦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