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20號原告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訴訟代理人 陳重言 律師
翁英琇 律師被告 薛鳳妹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7月20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於3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具體事證」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主張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於何人之間?原告何時、向
何人為終止之表示?㈡ 李國威 何故死亡?㈢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房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間,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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