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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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490號債權人宏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正確名稱之聲請狀(究為宏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宏苗綜合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狀尾蓋用與正確名稱相符之印信。
二、請求裁定之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
三、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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