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4號債權人ꆼ偉銘債務人 鄭俊傑 即 鄭坤立
吳昀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對本院前於103年8月14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理由略以:上開裁定以債務人為背書人而票據提示逾期為由,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惟本件其係以請求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於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旨在證明有借款事實,而非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權基礎。上開主張經本院審酌,認有理由,爰撤銷上開駁回裁定,並核發支付命令如第一項所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