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真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30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嗣後,聲請人於101年8月1日曾因履行困難,具狀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於102年1月9日裁定准予延長履行二年(自101年7月至103年6月停止履行)確定,此有裁定附卷可稽。
三、準此,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既已經延長履行期限至二年之上限,依上揭規定,即無法再予延長,或減少還款金額,爰駁回其聲請。
四、如聲請人確因經濟有困難,於延長履行期限屆至後,仍無法依更生方案條件履行,而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者,聲請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聲請本院轉為清算程序。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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