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源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肆伍零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肆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源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審理中死亡,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500公克,驗餘淨重0.448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
0.4500公克,驗餘淨重0.4480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游源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審理中死亡,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2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