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各該債權發生之原因,均載以「生活收支不平衡,遂辦理以維持生活,以及繳付各家銀行應付款項」,請表明其具體原因事實,若有證據有併提出,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二、可供證明聲請人薪資及家用財務收支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 王林荷盧 之最新國稅局民國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且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證明件。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為何?並說明關係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電信費支出相關單據,其共有兩支手機在使用(中華電話、大眾電信),請說明聲請人有使用兩支手機之必要性。
六、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單。
七、請說明風險管控費之必要性?及該筆費用新臺幣3,000元之額計基礎為何?是否每月均有支出?
八、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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