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 伍瓊華
柯雅雯 柯政鋒 被告 劉秀珍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52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3,520,000元=4,52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87,000元部分,以起訴日即民國106年9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台幣30.31元計算,折合新台幣5,667,970元(計算式:美金187,000元×30.31=5,667,970元),合計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7,
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賴文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