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 蔡麗霞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蔡麗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