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峻德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古琴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1,256元(即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6元與原判決命拆除範圍8,306平方公尺之乘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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