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宣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宣典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宣典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影本、正本、裁定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件編號4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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