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陳明珠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