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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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審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家全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 律師
陳宜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號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停止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家全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指稱楊淑夷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5日申請辦理以贈與原因將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及金門縣○○鎮○○路○○○○○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將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然楊淑夷前曾以給付買賣價金為由向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以104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在案,並經楊淑夷提起第三審上訴在案,而該民事訴訟重要爭點之一,即在於「兩造有無成立買賣契約?」,故該民事訴訟之裁判結果係直接攸關本件聲請人犯罪是否成立,亦即,若該民事訴訟判決「兩造有成立買賣契約」確定,本件聲請人方有成立犯罪可能,惟若該民事訴訟判決「兩造無成立買賣契約」確定,足代表聲請人確係以受贈人意思受領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自無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情形,從而聲請人犯罪是否成立,自應以該民事訴訟結果為斷,為免致生裁判矛盾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聲請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固定有明文。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刑事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權,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第1355號、28年度上字第2017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再者,刑事訴訟法第297條所稱「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係指民事上之「法律關係」,而非指民事上之「事實」,亦即系爭事項如屬民事事實之存否或範圍者,均非該條所稱之「法律關係」。
三、查本案所涉聲請人與楊淑夷有關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究為贈與抑或買賣乙節,乃屬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民事上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院本得依職權自行認定審酌,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抑且,被告等人是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本應由刑事法院依據證據獨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自非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故聲請人指稱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應待上開民事訴訟程序審結確定後始得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