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美金 、 許瑞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瑞珊簽訂系爭信用卡契約經其父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資料僅有其母同意之簽名)。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