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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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99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許瑞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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