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邱凱新 債務人 謝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