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28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惠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惠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7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委任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