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啓周指定辯護人陳柏乾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啓周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啓周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尚有另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年12月30日等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足以防止被告逃亡、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
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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