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80號聲請人戊○○
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被害人即訴外人 鍾建宗 、聲請人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葬儀用品統一發票、高雄市立旗津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高雄市旗津區公所低收入戶籍證明書等書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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