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318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易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5日邀同被告黃重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自109年5月15日至114年5月15日止;借款本息攤還,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0年3月27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計付,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00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22計付,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未依約履行,本件借款尚餘385,25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因本借款已到期,被告等應立即連帶清償全部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