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59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宜慧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石宜慧之被繼承人 石文傑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前來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遺產附表。
三、被告石宜慧於民國110年5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