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493號具保人即被告 宋憲庠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憲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繳納後,已經釋放。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訊問筆錄及拘提報告書可參,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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