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XUANDINH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下稱被告)於民國104年
6月4日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000號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工作區內,同事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向其交代工作內容後欲離去時,竟利用A女轉身而不及抗拒之機會,以手指捏A女臀部,並以手掌觸摸A女胸部,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A女雖提出告訴,公訴人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當庭承認犯罪並道歉,A女願意原諒而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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