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簡字第十四號原告翊瑄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碧娥 (董事)上列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原告應依限提出起訴狀及所引用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