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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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告 魏千妮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 律師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偉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複代理人 何念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起任職新北市石碇區石碇國民小學(下稱石碇國小)校長,任職期間認真經營校務、戮力扶持老師,使學生有優良學習環境。詎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於110年9月1日在其所經營之鏡週刊網站(網址為htt
ps://www.mirrormedia.mg/,下稱系爭網站),刊登與事實不符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新聞(下依序稱A、B、C、D報導,合稱系爭報導,內容詳如附件),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報導,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報導自系爭網站移除;願供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石碇國小校長,應注意個人品德及領導能力,其涉系爭報導所載 霸凌 行為,經任教老師提出申訴而遭教育局調查,此攸關石碇國小老師工作權益、影響石碇國小學生受教權利甚鉅,系爭報導內容顯與公共利益有關。除被告刊登系爭報導外,亦經其他媒體報導關於原告遭投訴於擔任石碇國小校長期間之霸凌行為,益徵系爭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大眾公評。且從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覆關於原告任職石碇國小校長期間遭陳情、其他媒體亦有相關報導之內容觀之,可見系爭報導確依投訴人投訴內容所撰寫,並非被告憑空捏造。又「校長搞霸凌」等文字,係被告對原告身為石碇國小校長,常干預老師教學、有屢屢刁難不尊重老師行為等可受公評事件所為之意見表達,用語縱有聳動、誇張、負面,令原告感到不快,亦係因被告身為公眾媒體,為石碇國小師生權益所為之評論,尚非專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認已逾適當範圍,是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所為合理評論。更何況,系爭報導為一系列報導,被告於系爭報導刊登前,向原告為系爭報導內容之平衡求證,且將原告回應逐一刊登於D報導,是被告將雙方說法完整披露於系爭報導中,讓一般閱讀大眾可以得知當事人之不同說法。故被告基於公益目的為系爭報導,且經被告於報導出刊前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為真實,並為平衡報導,難認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前於101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止任職於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校長,嗣於105年8月1日起任職石碇國小校長迄今。
㈡被告所經營系爭網站,於110年9月1日刊登系爭報導。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報導自系爭網站移除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然其保障並非絕對,非不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當兩者利益發生衝突時,言論自由非當然優位於名譽權,惟新聞自由保障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於事實陳述之言論自由侵害,具有可證明性,而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與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如已盡查證義務,或經查證所得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新聞媒體業者在自己的公開網站刊載報導,倘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任何人均無權請求移除,否則,將侵害新聞自由與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意旨參照)。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新聞報導之真實,乃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倘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媒體於報導之前,有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A、B、C報導內容,被告辯稱:原告任職石碇國小校長涉
有霸凌,投訴人先後向不同媒體投訴,其他媒體亦刊登與系爭報導內容相近之報導,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接獲對原告之陳情,可見系爭報導確依投訴人投訴內容所撰寫,並非被告憑空捏造等語,並提出110年9月1日聯合報「石碇國小校長被控搞霸凌不給老師去研習還頻開教評會」、110年10月2日蘋果日報「獨家│說話要小心!校長怕校內醜聞再遭爆料
把老師當賊裝監視器監控」為證(見本院卷第103至125頁),互核各報導內容相近,另提出105年1月21日自由時報「板橋國光國小憂裁併家長會槓上校長(按:即原告)」以證實C報導內容確有所憑(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且被告亦提出石碇國小前教師具名製作之說明書(見本院卷第127至131頁),涉及斥責老師、請老師罰站、干預老師教學、鼓勵學生向校長告狀、辦公室裝設監視器之投訴內容,並附有監視器安裝位置照片,及原告於校外群組發言內容截圖提及「看到表單,校內還有☐☐☐也報了名,但是我完全沒收到兩位老師的告知,所以這實在有點尷尬,工作坊時間兩位老師有課務班務,我可能沒辦法核准他們的假」、「然兩位老師類此情形未臻符合本校工作倫理及工作規則」(見本院卷第133頁),是被告所刊登之報導,係基於投訴人投訴內容及相關證據所為,業經相當之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於110年9月9日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確實接獲申訴原告事件,申訴案由分別為⒈A師申訴原告自109年4月30日新聞事件後,針對其有差別待遇及公開言語貶低等霸凌行為。⒉B師申訴臺端對其有不平等待遇、公開言語貶低及完全拒絕溝通等霸凌行為,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0年9月9日新北教人字第110710200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惟該案經認定原告對A師及B師之職場霸凌行為不成立,併此敘明),又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3年2月15日新北教國字第1130271112號函覆本院該局受理擔任石碇國小校長之原告之陳情案件共計17件,涉及解、聘代理代課老師之程序合法性、校長與老師間緊張關係、教師反應校長疑似霸凌行為之申訴處理等陳情內容(見本院卷第209至216頁及限閱卷),益徵被告所為系爭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㈢D報導內容是被告於刊登系爭報導前向原告為系爭報導內容之平衡求證,並將原告回應刊登於D報導,內容為原告就此系列報導之說明,難認被告刊登此部分報導侵害原告名譽權。
㈣綜上,校長為學校組織之行政首長,其職務執行、領導風格
攸關全校師生權益,是校長關於學校之職務執行、領導風格,當屬與公共利益有關而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固刊登系爭報導於系爭網站,惟系爭報導內容涉及校長如何領導校內老師,涉及公共利益,該內容與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與真實分毫不差,且業經被告盡其查證義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細節略有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基於所信,以「校長搞霸凌」為題而為系爭報導,係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關於系爭報導內容之行為有不妥之處,進而對此事件抒發意見並評論原告,故縱標題措詞較為聳動、誇張或令原告感到不快,至多為被告以其立場與角度,針對該報導之內容,提出相關批判、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屬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並非專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故亦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而負侵權行為責任。從而,系爭報導事涉公益而無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自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原告無權請求移除系爭報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報導自系爭網站移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編號報導標題、刊登網址卷證頁數1「【校長搞霸凌1】學生犯錯卻要老師罰站連模範生都說校長像惡魔」(刊登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0)(即A報導)本院卷第17至20頁(即附件之A報導)2「【校長搞霸凌2】逼老師辭職還不夠校長召開教評會要讓他留下汙點」(刊登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1)(即B報導)本院卷第21至25頁(即附件之B報導)3「【校長搞霸凌3】鼓勵學生告狀還要老師道歉她遭起底曾被家長罷免」(刊登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2)(即C報導)本院卷第27至30頁(即附件之C報導)4「【校長搞霸凌4】遭控欺壓多名老師魏姓校長:認知有落差」(刊登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13)(即D報導)本院卷第31至34頁(即附件之D報導)附件:A、B、C、D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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