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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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41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程租賃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瀚程租賃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