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7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姚誌鴻 債務人 曾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姚誌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參元依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姚誌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曾毓婷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