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請求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10日第
1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補正「對於第1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抗告聲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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