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於文到後15日內繳納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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