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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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古明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明儒(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爰具狀提出聲請,請核發執行指揮書,以利聲請人儘早服完刑期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聲字7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在案,並於113年12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三、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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