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古明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明儒(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爰具狀提出聲請,請核發執行指揮書,以利聲請人儘早服完刑期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聲字7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在案,並於113年12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三、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