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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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訴人 胡晶南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自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