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乙○○於民國99年3月15日晚間10時至11時許,在甲○○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住處,因債務糾紛與甲○○發生口角衝突,詎乙○○、甲○○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基於傷害犯意,互相強力拳毆、推擠、拉扯、抓捏對方身體,使甲○○受有頭皮及右手挫傷、血腫等傷害,乙○○受有頭皮挫傷、血腫、左上臂刮傷、挫傷、血腫、雙手挫傷、血腫等傷害。案經甲○○、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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