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沈寶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沈寶琳│合作金庫商│101年11月30│113,532元│ZU0000000│││││業銀行南勢│日│││││││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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