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陳沛穎
訴訟代理人 林立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陳沛穎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睿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提起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