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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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逸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之
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