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逸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之
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