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768號
原告 何鈺琦
被告 林殿源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5時
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所載提
供帳戶給他人使用事實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本院上述刑事判
決,且經被告於刑事案件中自白承認,可以認定,被告雖於
本院抗辯說不確定有無收到原告本件二萬元匯款,但與原告
所提匯款單之記載並不一致,並不可採,故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元,及至民國110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理由,故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原告雖請求自110年4月9日起算利息,但與
民法第229條第二項、第233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應以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並駁回超出本判決第一項部分之主張
。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
三、本件係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
故不另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