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76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768號

原告 何鈺琦

被告 林殿源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5時

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所載提

供帳戶給他人使用事實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本院上述刑事判

決,且經被告於刑事案件中自白承認,可以認定,被告雖於

本院抗辯說不確定有無收到原告本件二萬元匯款,但與原告

所提匯款單之記載並不一致,並不可採,故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元,及至民國110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理由,故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原告雖請求自110年4月9日起算利息,但與

民法第229條第二項、第233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應以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並駁回超出本判決第一項部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係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

故不另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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