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告 林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冠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書狀補正「當事人」(含姓名、住所地)、「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為金錢給付,金額必須具體特定,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
748號為不受理判決,本院刑事庭經原告聲請以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9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命原告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按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萬1,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
7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