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麻藥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以法九一矯字第○○九○○四二二○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百七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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