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3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周子幼
被 告 曾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