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薛美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謝香蓮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3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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