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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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月昭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