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7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元,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⑵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八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一八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