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債權人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雪 債務人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債務人宏宇企業社即江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