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立文具保人孫韻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韻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立文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孫韻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詢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為證。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復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並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無效果,此有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2紙、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1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7日竹檢永大111助276字第1119015689號函附報告書、拘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6日中檢謀端111助536字第1119048807號函附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足證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