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魏筠倢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兼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被告 陳家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新臺幣31,700元之請求部分,另經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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