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莊畯鈜 被告 尤瑞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按:不含財務損失《機車修理》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雲璽